上海市核学会技术咨询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本学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充分发挥学会智库作用,履行为社会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职能,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技术管理法规,结合本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咨询服务是指本学会作为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本专业领域的技术咨询和科技评价等技术服务。所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需符合学会章程和学会经核准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技术咨询服务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管理。技术咨询服务需签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报价的合理性,充分考虑各类成本的投入及利润。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协议)前,需仔细了解委托方的法人资格和履约能力。项目负责人对合同(协议)的履行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合同(协议)形成后(一式四份),项目负责人签字,经秘书长审定后,秘书处负责合同(协议)盖学会公章(包括骑缝章)及合同(协议)原件(含附件)的保管。

第六条 合同(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协议)的终止和变更均需采用书面形式,并按合同(协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七条 合同(协议)项目收入可用于项目相关的差旅、会议、资料、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绩效、管理费等)。

第八条 合同(协议)项目资金到款后,学会财务需单独核算,并按税后该合同(协议)总价的10%扣除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合同(协议)项目执行完成后,项目组最多可提取结余经费的1/3作为项目绩效,其余结余经费由学会统筹使用。项目负责人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组提取金额的50%。个人所得收入部分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2211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并依据有关政策和具体情况及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