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核学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科学共同体的尊严,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和科学道德环境,保障上海科学技术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上海市科协制定的《上海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准则》和中国科协印发的《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上海市核学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是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科研诚信为本、严谨治学为荣良好风尚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本准则以“立足实际、以人为本、面向发展”为制定原则,以“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为实施原则,二者并重。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上海市核学会会员。
第二章 科学道德的基本准则
第五条 尊重科学。认同科学是人类认识自然和揭示客观世界规律的智慧结晶。热爱科学技术事业,努力学习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摒弃伪科学、反科学行为。
第六条 爱国奉献。树立追求真理、造福人类、服务国家的理念。将个人的事业追求与国家的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有机结合起来,在繁荣国家科学技术事业中实现自身的理想与价值。反对漠视社会责任、沽名钓誉等不良风气。
第七条 开拓创新。提倡独立思考、理性怀疑,不墨守成规,不迷信权威。鼓励开展基础性科学研究,努力发现和创造新的知识,提出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鼓励以需求为导向,遴选科学技术项目,攻克科学技术难关,推进知识的创造性应用。
第八条 遵循规律。遵循科学研究和新技术应用的规律,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自觉遵守科学伦理;崇尚甘于寂寞、锲而不舍的科学情操,勉励成功、宽容失败。防止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
第九条 求真务实。以严谨治学、精益求精的态度对待科学研究。实事求是地进行项目设计、收据采集、实验分析、科研成果公布、技术成果转移和推广等。反对人为夸大、过分炒作学术成果。
第十条 诚信守则。坚守学术诚信,严于律己,遵守合同,恪守信誉。尊重他人创造性劳动和知识产权,真实、客观、规范地使用他人学术观点和成果。反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
第十一条 学术民主。鼓励学术自由探究和学术争鸣,倡导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讨论和不同学术思想的碰撞,诚恳对待学术评价中的学术批评和质疑。反对门户偏见和学霸作风。
第十二条 开放协作。倡导多元开放、集成高效的协同创新。提倡团队精神,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中,勇担重任,相互互持。加强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发展。反对学科壁垒和敷衍推诿。
第十三条 公正公开。以公正公开的方式进行项目评审、成果申报、人才举荐等同行评议,努力营造平等竞争的学术氛围。反对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维护科学评价的严肃性和纯洁性,及时承认并公开科技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积极宣传除涉密外的科技成果,推动社会公众科学生产,健康生活。
第三章 科学道德准则的执行
第十四条
加强科学道德宣讲教育。本学会要联合各会员单位,在科技工作者中持续开展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本学会开展各类活动都要突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要求。要宣传科技工作者践行《上海市核学会科学道德规范》的典型,引导科技工作者自勉自励。
第十五条
建立本学会会员诚信档案。在学术交流与合作、科技期刊编撰、科技评价、人才举荐、决策咨询和科技服务等各项活动中,学会要对本会会员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予以记录,跟踪其《上海市核学会科学道德规范》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科研诚信评价监督机制。上海市核学会科学道德专门委员会,由本会学术交流、科技评价与咨询、期刊等三个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及秘书处负责人组成,要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独立,在学术评价机制中完善科学道德的评价功能,发挥同行评议的作用;要强化学会内部监督机制,规范会员的行为。对于严重违背科学道德的案例采取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以作警示教育。
第十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上海市核学会科学道德专门委员会,要推进科学道德规范体系的完善,设立 学术不端行为 的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组织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过程中,积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上海市核学会监事会监督本学会科学道德准则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经上海市核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
2021
年
12
月
10
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准则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核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