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核学会科学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提升上海市核学会的道德水平和公信力,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贯彻执行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的《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科协发组字【2009】3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学会实际情况,特修订《上海市核学会科学道德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核学会(下称“本会”)及所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及所属分支机构积极宣传、执行《上海市核学会科学道德规范》,是推进本会科学道德规范制度建设,履行科学道德规范管理责任的有力措施和保证。

第二章 责 任

第四条 倡导和执行核科学技术造福人类和服务社会的原则,避免和防止核科学技术的不当使用,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与伦理的科研行为,反对和避免利用核科学研究活动及成果谋取不正当利益,营造健康科学的科研环境。

第五条 倡导开展负责任的核科学研究,维护科学尊严,反对各种形式的伪造、剽窃、篡改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第六条 促进核科技学术交流与交往,提倡“双百”方针,引导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争论和相互尊重,避免受权威、权势及其他利益的影响,不得以无科学依据的质疑、人身攻击等方式干扰正常的学术争论,不得占有、窃取他人的科研数据和成果。反对学术交流中的形式主义。

第七条 在成果鉴定、评估、评审等科技评价中发挥本会及相关专家的主导作用,不以任何方式干扰评议专家的选择和判断,保持和维护科学共同体在科技评价中的独立性。评议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有关信息,不得提供夸大和不切实际的评估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明。

第八条 开展核科技领域的科技咨询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正确处理所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不得利用咨询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九条 选拔和举荐核科技人才应以道德品质、专业水平和发展潜力为主要标准,不应受个人好恶、利益集团等因素的影响,要保证信息公开、程序规范、评判公正,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条 本会协办有关学术期刊,应积极配合主办方,加强管理,协助建立并完善同行评议、成果保密、信息共享和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政策,及时提供信息,确保编辑出版的诚信,维护学术期刊的信誉。

第十一条 本会系非营利性的社会学术团体,从事核科技经营活动,应抵制以学会品牌获取资源和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各种干扰本会活动的行径,避免因追逐商业利益损害本会学术声誉。

第十二条 强化本会会员的社会责任感,加强对本会会员的科学道德与伦理教育,督促本会会员遵守《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促进会员的道德自律,引导本会会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第十三条 加强对本会会员的诚信管理,建立本会会员诚信档案,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本会会员进行记录,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在本会章程中,明确制定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条款,并将科研诚信和职业伦理规范标准作为本会会员入会和保持会籍的条件。本会会员有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应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直至除名。本会及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包庇、纵容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监 督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上海市核学会科学道德专门委员会”,由本会学术交流、科技评价与咨询、期刊等三个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及秘书处负责人组成,负责制订本会的科学道德规范及对科学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并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与处理。监事会负有本会科学道德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合理有效、公正透明的查处程序及规则,受理会员及所属分支机构有关不端科学道德行为的投诉,并知会有关单位或部门,必要时开展联合调查。对调查属实的科学不端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本会及分支机构执行《上海市核学会科学道德规范》的情况及本会科学道德状况进行监督与评估,及时向上海市科协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必要的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经上海市核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21年12月10日起实施。原《上海市核学会科学道德规范》(2012年12月4日实施)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范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核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