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核学会“青年人才奖”和“科学普及奖”评审活动规定
为了确保上海市核学会“青年人才奖”和“科学普及奖”的评审活动以“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独立、客观的进行,规范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及个人的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察暂行规定》(国科奖字
[2015]13
号)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
2020
〕第
19
号)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上海市核学会“青年人才奖”和“科学普及奖”评审活动规定。
一
.
评审组织者(学会秘书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评审会议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2.
不得违规泄露推荐材料非公开内容、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意见、实名异议人身份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3.
不得为候选人向评审专家打招呼,或在评审过程中就候选人发表评价性意见、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的影响;
4.
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妨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
5.
不得接受候选人或推荐单位、完成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或其他好处。
二
.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评审专家应包括来自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院等单位、且仍在从事科技活动的科技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院士例外)。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部门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人选;
2.
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评审内容做出评价或者提出咨询意见;
3.
评审专家应当遵循
“
回避原则
”
:与候选人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评审组织者说明并回避;
4.
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审专家身份、评审活动有关情况,泄露或使用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等;
5.
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以任何形式为候选人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6.
不得接受候选人或推荐单位、完成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或其他好处
;
7.
不得在异议处理活动中,协同有关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做出不公正的评价意见;
8.
不得进行其他妨碍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
三
.
推荐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与被推荐对象协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明知其存在重大问题隐匿不报,推荐不符合条件的人选;
2.
不得探听评审组织处于保密阶段的工作安排信息、评审专家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3.
不得组织、联系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4.
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推荐书涉密内容和异议人或举报人姓名;
5.
不得向评审组织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或其他好处;
6.
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拒不开展调查、恶意拖延调查、不配合调查;
7.
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敷衍塞责或徇私舞弊,做出不公正的调查处理意见。
四
.
评审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推荐材料中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夸大成果水平、应用情况;
2.
不得虚构相关事实,人为拼凑、包装项目;
3.
不得隐瞒相关事实,违规重复报奖;
4.
不得请托任何机构、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当年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5.
不得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将相关材料提交评审组织或者评审专家;
6.
不得向评审组织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推荐单位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或其他好处;
7.
不得在异议处理中弄虚作假、拒不配合调查,或从事其他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五
.
评审活动的督查规定
1.
学会监事会派员列席答辩评审会议,并对评审活动各环节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或发现评审活动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可向学会监事会、秘书处提出申诉和举报,并由秘书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3.
学会监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听取和审议秘书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报告,并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察暂行规定》(国科奖字
[2015]13
号)要求,对重大问题作出相关决定。
六
.
罚则
违反上述有关条例者,将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察暂行规定》(国科奖字
[2015]13
号)第四章罚则内容及《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
2020
〕第
19
号)第三章处理措施的相关条例予以处罚。
七
.
附则
本规定经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自
2021
年
12
月
10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