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核学会优秀专委会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会的表彰奖励工作,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根据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的表彰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体现先进性和代表性;

2、面向各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等工作一线;

3、公开、公平、公正;

4、以精神奖励为主,先进个人给与适当物质奖励。

第三条 本表彰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满足下列2条以上的专委会和个人,可以申报“优秀专委会”和“先进个人”:

1、积极组织和开展学术交流、科普活动、继续教育和培训,年均活动2次及以上,且有一定影响力的;

2、积极组织和执行学会重大活动,有先进表现的;

3、积极组织和开展科学道德建设和宣讲教育活动的;

4、积极组织和开展科技评价与咨询、科技中介服务的;

5、积极开展决策咨询、上报建言献策,参与标准或规划制定的;

6、积极争取和承担上海市科协项目,并通过绩效评价的;

7、积极编发本专委会工作计划和总结、活动报道的;

8、积极发展会员,为会员服务,为学会自身建设发展做出贡献的。

第五条 评审。

各专业委员会对照本办法第四条,结合2年内的工作情况自行申报优秀专委会,同时推荐先进个人2名,秘书处可推荐先进个人5名。申报材料包括专委会或个人基本情况,年度活动情况和先进事迹。

秘书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并做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专委会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在理事会上作扼要介绍。

理事会审议表决,表决采用理事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出席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赞同票的候选专委会和个人当选为优秀专委会和先进个人。

第六条 上海市核学会对获得优秀专委会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对于伪造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表彰奖励的,由理事会撤销其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经第十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21年12月10日起试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核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