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核学会理事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本学会理事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和《上海市核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学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据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学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本学会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各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根据理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决定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秘书处主要人员;

(八)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理事,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重大事项或分歧严重时,须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可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时,应提交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时,应提交半数以上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职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成员和秘书处正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所作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监事发布。

第十条 本条例经上海市核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21年3月29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核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