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核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上海市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市核学会的财务管理,保障学会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必须有利于学会事业的开拓和发展,保障学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 学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 学会财务由学会秘书处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学会经费来源主要是会费收入、业务(咨询、科技、会议活动等)收入、其它(利息等)收入。

第六条 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各项收入应按实际发生数记帐,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条 各项收入,必须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监制、上海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收据》和《专用收据》以及由上海市税务局监制、上海市民政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发票》。

第八条 收取会费依据“上海市核学会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向会员单位提供学会银行账号,并督促会员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会缴纳会费。财务收取会费后及时开具收据给会员单位作入账凭证。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在学会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如需开展有偿服务项目,其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必须事先报请学会秘书处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学会财务支出包括“业务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会议活动费、业务税金及附加等。

管理费用是指:聘用费、绩效、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水电费、邮电费、维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利息支出、坏账损失、违约金支出、其他税金及附加等。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须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税法以及学会财务管理制度。由经办人分别填写《用款审批表》或《报销单》,并附有合法的原始单据,经指定的副秘书长验收同意签字后,报秘书长核签。如不符合学会财务管理规定或报销手续不齐全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报销事宜。

第十二条 学会工作人员聘用费、绩效发放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开支规定。特殊情况需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学会工作人员出国费用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费用支出涉及劳务费或专家咨询费时,应提供相关凭证,并按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用款审批表》和《报销单》由秘书长签字后才能用款和报销。

第十七条 学会应按季度编制财务报表。年度终了后,应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学会经费开支的审批实行统一管理,按支出的数额确定审批权限。10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10万元(含)以上由理事长或由指定的副理事长审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的聘用费、绩效,按秘书处的通知办理。

第二十条 形成固定资产的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家具等购置,会议费、出国费等应提交用款申请或预算申请,待批准后才能报销入账。

第五章 合同(协议)审批

第二十一条 咨询服务、学术活动原则上应签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订立合同前,合同申请人应对合同对方的资信、能力、业绩等进行调研,订立合同时负责审核签字,秘书长审定后,秘书处负责合同盖章及合同原件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终止和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按合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按照财政部门认定的清产核资结果,建好固定资产台帐,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报废管理,确实不能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做报废处理,但须经秘书长审批后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并依据有关政策和具体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上海市核学会

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