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核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推进上海市核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和业务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和《上海市核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学会在不同专业领域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在学会章程和学会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冠以本学会的名称,并且使用全称。专业委员会不再下设二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要加强党建工作,在学会党的工作小组领导下,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引领发展作用,确保专业委员会的发展方向,为核科技创新和发展献智出力。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遵守学会章程,坚持学会宗旨,围绕学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任务:

(一)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技人员培训、继续教育活动、科学普及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研项目、标准制定、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等相关工作;为本专业科研、教学、生产、医疗等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编辑出版本专业方面的书刊、资料等。

(三)积极发展会员,加强与会员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五)组织编发上报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工作简报、活动报道等;及时向学会报告有关工作。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根据需要可设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由学会理事担任,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同理事会。

第七条 学会由一名副理事长分管1-2个专业委员会工作,副理事长安排一位副秘书长作为专业委员会与学会的联络人。专业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重大事项和活动应由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需召开工作会议,每年年末编写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总结与下年度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向学会递交。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重点是组织落实学术活动和服务会员,形式包括学术年会、专题论坛、科普活动和继续教育及培训等。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学术会议或活动,一次科普宣传或教育培训活动。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前应向学会秘书处报备,活动结束后及时形成报道,并将活动通知、总结及会议论文集等报学会存档。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要积极组织本领域的广大会员参与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科学普及、产学研用以及人才举荐等活动。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从事须有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以专业委员会名义与其他民事主体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确实需要时,应报学会同意,以学会名义签署。

第十二条 学会根据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工作总结及开展工作的具体情况等进行先进提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对工作突出的专业委员会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上海市核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21年3月29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核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