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核学会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推进上海市核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工作委员会的管理和业务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和《上海市核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作委员会是学会为了更好地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评价与咨询、期刊工作、保密以及组织工作、青年工作和妇女工作等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学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在学会章程和学会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学会设立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科普工作委员会、科技评价与咨询工作委员会、期刊工作委员会、保密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和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不再下设二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党建工作,在学会党的工作小组领导下,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引领发展作用,确保本工作委员会的发展方向,为核科技创新和发展献智出力。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必须遵守学会章程,坚持学会宗旨,立足本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围绕学会中心工作开展活动。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学会组织建设和会员发展、管理等工作;
(二) 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负责学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对各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交流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
(三) 科普工作委员会负责学会组织的科普活动以及对各专业委员会的科普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
(四) 科技评价与咨询工作委员会负责学会承担的由社会和政府委托的科技评价与咨询工作,对科技评价与咨询服务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
(五) 期刊工作委员会负责办好《核技术》等核科技期刊,努力扩大和提升《核技术》等核科技期刊的影响和地位;
(六) 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学会技术保密工作,在学会各项活动中, 提醒学会会员和工作人员,加强保密意识,遵守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利益;
(七) 青年工作委员会负责团结学会青年核科技工作者,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组织开展青年科技论坛和参与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积极推荐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八) 妇女工作委员会负责团结学会女性科技工作者,充分调动她们的积极性,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积极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1-3名。主任由分管副理事长兼任,副主任由主任推荐,由学会理事会聘任。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同理事会。
第八条 副理事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安排一位副秘书长作为工作委员会与学会的联络人。工作委员会由正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重大事项和活动应由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第九条 工作委员会每年提出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意见以及工作总结,每年举行两次工作会议,并向学会理事会汇报,上述材料以书面形式向学会递交。
第十条 工作委员会不得从事须有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以工作委员会名义与其他民事主体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确实需要时,应报学会同意,以学会名义签署。
第十一条 学会根据各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工作总结及开展工作的具体情况等进行先进提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对工作突出的工作委员会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本条例经上海市核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21年3月29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核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