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核学会理事单位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上海市核学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学会章程第三章阐述了会员的条件、权力和义务。

第二条 学会的单位会员分为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普通理事单位,统称为理事单位。学会的理事长单位为挂靠单位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每一届理事会成立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副理事长所在单位为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所在单位为常务理事单位。

第三条 理事单位应配合和支持学会的学术活动、科普活动、科技服务和科技评价等工作,学会应在理事单位开展上述活动时给予协调和帮助。理事单位在参与学会组织和举办的各项活动时有一定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第四条 理事单位有资格和义务推举会员代表,有资格和义务提名本单位在专业领域有造诣和影响力的专家为学会的理事。有义务积极发展本单位的核科技工作者为学会的个人会员。

第五条 理事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干事负责与学会的工作接口,学会秘书处保持与联络干事的联系和情况通报。

第六条 理事单位因自身原因可申请退会,需提出书面退会申请,由理事会确认同意后退会。理事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会费,如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失联,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本条例自第十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21年3月29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核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