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核学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本学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和《上海市核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据本学会章程履行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三)决定本学会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各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常务理事,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可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时,应提交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时,应提交半数以上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职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成员和正副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常务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所作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监事发布。
第十条 本条例经上海市核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21年3月29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核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