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核学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体会员:
为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核学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核学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核学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科研项目是指由学会作为依托单位承担的上海市组织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包含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1)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经费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其预算按照科研需求编制。执行时预算额度不得调增,按预算办理支出。
(3)本办法所述科研项目经费为直接经费。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负责编制项目预、决算并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约定以及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第五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审核科研项目经费预、决算,审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报销,接受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六条 学会财务人员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等会计核算和账务管理,科研项目经费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学会监事会负责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预算调剂
第八条 设备费和劳务费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须报上海市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测试化验加工费如需调增,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剂审批(备案)表”报学会秘书处审批。
第十条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其他科目的支出如需调剂,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需要调剂使用,提交“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剂审批(备案)表”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经费使用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设备费支出: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提交“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批准后须按照上海市相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进行采购,购入的设备应按学会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
项目负责人需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化验加工业务的,按预算提交“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并附委托合同,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支出:
项目负责人需支付相关的材料费、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网络及通信费、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申请和维护费时,支出不超过1万元时不用审批,超过1万元应提交“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批准后列支。
办公材料(办公用品)费、通用软件购置费和办公网络及通信费等不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支出: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上海市有关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支出范围与标准,并按预算提交“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申请,批准后列支。
会议费报销须附会议通知、议程、参会人员签到表和会议总结等资料。
第十五条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支出: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上海市有关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的支出范围与标准,并按预算提交“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审批表”申请,批准后发放。
第十六条其他支出须按照项目预算审批后列支。
第十七条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在两年内由学会统筹安排,用于学术交流、科普活动等直接支出;两年内结余经费未使用完的,按原渠道上交。如项目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若本办法与国家、上海市等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悖,则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核学会负责解释。